一、《条例》规定粮食收购实行许可制度
国家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,规范粮食收购市场。收购粮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,即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、拥有或租借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、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。
二、《条例》规定实行粮食宏观调控制度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粮食储备、粮食风险基金等粮食宏观调控制度。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、委托收购、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,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,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。
三、《条例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在重大自然灾害、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,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,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,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,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。
四、《条例》明确了粮食流通统计和库存量管理的制度
《条例》规定,国家实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、销售、储存、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、工业用粮企业,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,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、销售、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。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。从事粮食收购、加工、销售的经营者,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,本市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《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》执行,以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,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“蓄水池“作用,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。
另外,《条例》还规定了粮食质量和卫生管理制度、粮食监督检查制度、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。
五、节约粮食、科学用粮
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进一步增强全民爱惜粮食、节约粮食意识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》,通知强调近几年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,连年获得丰收,食物供给日益丰富,基本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。但是随着工业化、城镇化加快推进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,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,而耕地减少、水资源短缺、气候变化等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,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。同时,粮食和食品在生产、储存、加工、运输、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现象严重,尤其是讲排场、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食品浪费令人触目惊心。通知要求各地区、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战略高度重视节约粮食、反对浪费工作,采取切实有力措施,努力抓出成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