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,应如实填写申请表,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:
(一)申请人身份及资信证明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,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、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;拟申请新设立企业的,需提供出资人共同签定的协议书及出资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;拟申请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,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一份。
(二)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,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。
(三)有关机构认定的检验、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,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,或委托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。
申请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,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,颁发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,并予以公开,公众有权查阅。
需要办理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的,请到市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储备购销管理股。
储备购销管理股 电话:0766-3827417
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股 电话:0766-3822812